新冠病毒感染的病人密切接触人员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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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隔离、治疗等

引起的劳动法方面的问题

(三)

Q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密切接触人员医学观察及生活如何得到保障?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如何发放工作报酬?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例如,上海、江苏等地的工资支付办法均有明确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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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方面的问题(1—13问)

1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

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15.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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