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过程中使用的药品等超出工伤保险目录的能报销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又该如何确定?在2月3日下午召开的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少华就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做出了解答。
据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或在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过程中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工伤认定情形的工作人员,应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随报随办、简化程序。刘少华表示,我省依法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等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过程中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涵盖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产生的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而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由此涉及到劳动合同履行、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可以拨打电话或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咨询。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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