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解读五新冠肺炎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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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和消除疫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在全民参与、群防群治的疫情防控攻坚战中,每个人要做到知法、懂法、遵法,了解自身法律义务和责任,理解支持并自觉主动参与,做到疫情防控依法依规,人人有责。

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冠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冠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新冠肺炎病人、密切接触人员在政府隔离期间生活如何保障?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如何发放工作报酬?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虽然是乙类传染病,但是依法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所以,如果政府实施强制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由政府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被隔离期不算旷工,由所在单位发放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年1月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也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临安新闻网

原标题:《《传染病防治法》解读(五):新冠肺炎病人、密切接触人员在政府隔离期间生活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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