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乙类乙管后,需要隔离治疗的员工工
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年第7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自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至此,自年1月21日起施行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乙类甲管正式通知调整为乙类乙管。
此次调整,对确需隔离治疗的员工工资有何影响?
年1月8日之前对确需隔离治疗、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员工工资仍需正常支付;年1月8日之后对确需隔离治疗、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员工工资可以按病假工资支付。
在此次调整之前,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施的是乙类甲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5号)的规定,对确需隔离治疗的员工,用人单位需要正常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通过此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并未对确需治疗的乙类乙管期间的工资进行明确约定,因此用人单位就无须按正常工资支付。如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依据“新十条”的规定,员工确需隔离治疗,如果无法正常提供劳动,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应按病假工资处理较为妥当。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年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36号),也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稳就业大局,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中提到,要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确保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用人单位稳定有序发展相结合,努力寻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最佳利益平衡点和结合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就业稳定,为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条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经过将近三年的疫情,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双方尽量协商沟通、互相理解,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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