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疾控中心专家提醒不配合隔离治疗可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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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就近期从武汉返乡或期间往返武汉的人员不愿到村(居)委会登记、有相应症状的患者拒不接受隔离治疗等问题,县疾控中心主任胡中平接受了平江电视台记者专访。记者:今天凌晨发布的《县卫健局主要负责人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答记者问》贴文中提到,从武汉或途经武汉返乡的人员要尽快到所在的村(居)委会登记。有的人心存顾虑,担心被贴上标签,这个必须登记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武汉市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严重地区,今天上午十点已发布通告“封城”,从武汉或途经武汉返乡的人员主动到所在的村(居)委会登记信息、接受健康检查和服务,这是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记者:出现发热、咳嗽、胸闷等症状的患者,尤其是近期从武汉返乡的,如果不听医务人员劝告,强行离院,不接受隔离治疗,我们怎么应对?答: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已列为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来源I平江广播电视台

编辑I曾婷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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